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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04月28日

搖晃掌摑誤殺新生兒長洲婦判監8年

主婦前年在長洲家中照料她3個月大的初生男嬰時,疑不堪對方嚎哭令她煩擾下而施虐,包括抱起兒子涉嫌用力搖晃、再拋向床上,又掌摑並用力搣臉頰等,男嬰最終死亡。涉案31歲被告梁笑芳被控一項誤殺罪,早前裁定罪成,今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8年。被告聞判時一直呆望法官,獲悉判後亦無露出激動之情,隻以紙巾抹鼻。
辯方求情指,被告有一個不幸童年,讀書時曾遭欺淩。不過法官即時反駁,指據其報告,看不到其童年有何不尋常,隻是一般姐妹間有爭執,未致需接受治療。辯方又指,當時被告是意外懷孕誕下事主,現已對失去兒子感內疚。被告亦非一名暴力人士,隻是一時衝動,心理報告亦指被告為人情緒化且情緒不穩定,建議被告需接受心理輔導。辯方又指案發後是被告主動叫救護車到場,事件亦令她一生不能磨滅失去長子的痛苦。
法官判刑指,案發時從下午至被告召喚救護車,中間並無人知發生何事,被告稱在發現兒子有異樣而召喚救護車,中間有一段時間她曾替兒子進行心外壓,不過法官認為其實被告可早些叫救護車,若救護車及早到場可能有機會救回事主。
法官續指,從事主的傷勢看到他有新傷及舊傷,故被告虐打事主明顯是多於一次。雖然被告向心理專家稱因兒子哭泣令她感煩躁,過往亦曾因此責打兒子一兩次。惟被告胞姐卻向專家透露,被告平均一星期會打兒子一兩次,且曾向胞姐透露不喜歡兒子。法官亦引述被告的報告,指被告屬邊緣智力,智商比一般人低,且不能理解事件的後果,有情緒問題但無尋求協助,亦有適應障礙及抑鬱而不懂處理,重犯機會為中等。
法官指無可置疑,每人成為父母後均有道德及法律責任保護子女,而法庭要就此類性質案件判刑亦有困難,不過無論怎樣判亦不能挽回死者的生命。法官認為被告並無任何特別的求情理據,即使被告沒有案底亦隻可顯示她過往無暴力紀錄,但不能作特別減刑因素,而且被告明顯非隻虐打兒子一次,法官亦看不到被告的家庭背景有任何特別減刑因素,故最終判監8年。
被告被控於前年8月25日非法殺死3個月大兒子李汶軒。本月3日,5男2女陪審團於高院退庭商議4個多小時,一致裁定被告罪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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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 by luke at 11:51Comments(0)成長ガイド